结论:孑女户(推测为“子女户”)户口迁走后,土地确权时能否将名字签在合同证(推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及当地政策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若子女户口迁出后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子女户口迁出后未丧失承包权(如未自愿交回或未被集体收回),且土地承包合同未变更,则子女作为原承包方成员,仍有权在土地确权时登记在承包经营权证上。
例外情形:若子女户口迁出后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当地政策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保留承包地(如部分地区要求“农转非”人员交回土地),则可能无法登记。
若子女户口迁出后已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若子女户口迁出后,承包地被集体依法收回(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子女自愿交回承包地,则其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无法在确权时登记在承包经营权证上。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实践中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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