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包括其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对于单位犯罪,将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主观条件
- 行为人必须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客体条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客观条件
-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
- 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曾在二年内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的。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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