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组是否分组以及如何分组,需根据债权性质、债权人意愿及法院审查综合确定,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分组,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分组方式:
按债权性质分组
若普通债权中存在特殊性质债权(如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虽通常优先受偿,但若被纳入普通债权范畴),或存在关联交易债权、恶意串通债权等需区别处理的情形,管理人可能根据债权性质将其从普通债权中分离,形成独立分组。例如,将因企业高管违规操作产生的债权单独分组,以保障重整方案公平性。
按债权人意愿分组
若部分普通债权人因利益诉求一致(如同意债转股、延期清偿等),可自愿组合形成独立分组。例如,某重整案中,支持债转股的中小债权人联合成立分组,与反对该方案的债权人分组分别表决,提高重整效率。
按债权金额分组
实践中,管理人可能根据债权金额大小划分分组(如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以平衡不同规模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对小额债权全额清偿,对大额债权按比例清偿,此时需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法院依职权调整分组
若管理人提出的分组方案显失公平(如将关联方债权与普通债权混同),法院可依职权要求调整分组,确保债权人平等受偿。例如,某案中法院裁定将控股股东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剥离,单独成立分组并降低清偿率。
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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