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产假一般是98天。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具体说明如下:
基本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是基础产假天数。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产假天数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延长。例如,有些省份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奖励假,具体天数因地区而异,有的为30天,有的为60天,甚至更长。因此,实际产假天数可能会超过98天,具体需参考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产假期间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她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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