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能以什么出资-周学广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公司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此外,虽然法律没有直接列举其他不能作为出资的形式,但根据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需具备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原则,可以推断出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由于难以准确评估价值或不具备可转让性,因此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二、具体分析

  1. 劳务出资:

    • 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其提供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由于劳务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且劳务的提供具有人身依附性,难以转让,因此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出资:

    • 这些无形资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同样难以准确评估,且不具备可转让性,因此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3. 特许经营权出资:

    • 特许经营权通常与特定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或经营方式等紧密相关,难以独立转让,因此也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4. 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 设定担保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难以自由转让,因此也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三、法律后果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以禁止的形式出资,可能会导致其出资无效,无法成为合伙企业的合法出资人。此外,还可能面临其他合伙人的追责或法律纠纷等风险。

四、建议

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出资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法、有效的出资方式。如果对出资方式有疑问或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在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