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法条依据-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行政诉讼中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法条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法条依据及性质

  1.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 性质: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计算方法

  1. 一般债务利息: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计算基数: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计算公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 迟延履行期间的确定: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则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被执行人在指定履行期内部分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其履行情况分段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三、相关解释与执行措施

  1.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

    •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具体数额和方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 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后,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 法律责任: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四、举例说明

以甲与乙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法院判决乙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甲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乙一直未履行。

  • 迟延履行期间:从2023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
  • 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年利率6%,根据实际迟延履行的天数计算利息。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假设到2023年3月1日乙才履行还款义务,迟延履行期间为50天,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50000 × 0.000175 × 50 = 437.5元。

同时,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根据实际天数计算支付给甲。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和执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