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审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行政纠纷

复议机关的审限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这里的“六十日”和“三十日”均指的是工作日,因为法律条文中通常不会以自然日来计算行政程序的期限,而是采用工作日,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同时避免因节假日等因素导致的期限计算不公。

审限计算的具体规则

  1. 起始日: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通常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工作日计算:在计算审限时,应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仅计算工作日。例如,如果受理申请之日为某月的最后一天,且该月剩余天数中包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这些天数不计入审限。
  3. 延长审限: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且同样按照工作日计算。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2. 关注审限: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应关注审限的进展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3. 配合复议机关: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便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的审限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或延长审限,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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