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执转破赔偿怎么算-路宗兴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侵权纠纷

虚假诉讼中“执转破”情形下的赔偿计算,需结合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规则综合判定,核心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利息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1. 虚假诉讼直接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计算

若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等方式,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公平受偿,进而在“执转破”(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中遭受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

  • 直接经济损失:如因虚假诉讼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的债权金额(需以破产程序中确认的债权为限);
  • 利息损失:若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债权受偿延迟,可主张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法定利率或合同约定计算);
  • 合理维权费用:如为纠正虚假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需提供票据且与维权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虚假诉讼行为人需对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还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2. 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债权的处理规则

若虚假诉讼形成的债权被申报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第123条等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并认定其无效或部分无效:

  • 债权无效情形:若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管理人应直接否定该债权,相关损失由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实际受损债权人赔偿;
  • 债权部分无效情形:若虚假诉讼仅导致债权金额虚增,管理人需核减虚增部分,实际受损债权人可就核减部分向行为人主张赔偿;
  • 赔偿优先性: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虚假诉讼赔偿请求权通常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劣后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法定优先债权)。

3. 特殊情形:行为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若虚假诉讼系行为人与债务人共同实施(如债务人配合伪造债务),二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包括其他债权人因虚假诉讼导致的全部直接损失及利息;
  • 追偿规则: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行为人需向管理人申报连带赔偿债权,或直接向实际受损债权人赔偿(赔偿后可在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追偿)。

实务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记录、破产债权申报材料等,证明损失与虚假诉讼的因果关系;
  2. 同步启动刑事与民事程序:通过刑事报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高维权效率;
  3. 关注破产程序节点: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赔偿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对虚假诉讼债权的审查结果。

提示:虚假诉讼“执转破”中的赔偿计算需结合具体案情,建议提供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破产程序相关材料等,以便进一步分析赔偿路径与金额。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