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是根本措施还是基本措施-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拆迁安置

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均属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措施”,而非“根本措施”。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法律定义与政策框架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分为“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层级结构。

    • 就地保护(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是核心手段,通过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持物种自然演化;
    • 迁地保护(如动物园、植物园、种质资源库)是补充措施,针对濒危物种或生态破坏严重区域提供人工干预保护。
      二者共同构成基础性保护框架,但均未被法律定义为“根本措施”。
  2. 从保护目标与实施逻辑看

    • 根本措施通常指向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根源性问题,例如:
      • 修复受损生态系统(如退耕还林、湿地恢复);
      • 控制污染与气候变化(如碳排放管控);
      • 打击非法贸易(如野生动物走私惩治)。
    • 基本措施则侧重于直接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就地与迁地保护均属于此类,因其不涉及根源治理,而是通过空间管理或人工干预维持物种存续。
  3. 从国际实践与学术共识看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及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标准,保护策略分为“in-situ conservation”(就地保护)与“ex-situ conservation”(迁地保护),二者被明确列为“基础保护方法”,而“根本措施”更强调跨部门协作、政策改革等系统性行动。

总结建议:
若您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生态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需明确区分保护措施的层级定位。例如,在申报自然保护区时,应以就地保护为主论证合规性;在建设迁地保护设施时,需补充说明其作为辅助手段的必要性。如有具体场景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