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受理之日是指当天还是次日-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受理之日”指的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的当日,而非次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受理之日”是行政机关开始计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起点。在行政实践中,“受理之日”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的当日。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旦决定受理,行政机关就会出具受理凭证,并开始计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受理之日的确定

  1. 收到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明收到日期。这是确定受理之日的前提。
  2. 出具受理凭证:行政机关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后,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凭证上通常会注明受理日期,这个日期就是“受理之日”。
  3. 当日计算: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之日”是计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起点,且这个期限是从受理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但法律条文直接表述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这里的“之日起”在法律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包含当日在内的起始点,不过实际期限计算从次日开始不影响对“受理之日”为当日的理解,因为关键在于确定这个起始点)。但重要的是要明确,“受理之日”本身指的是行政机关出具受理凭证的当日。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及时出具受理凭证: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符合受理条件时出具受理凭证。这有助于确保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能够准确计算。
  • 明确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出具受理凭证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日期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这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注意期限计算:虽然“受理之日”是计算期限的起点,但实际期限的计算通常是从受理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需要注意这一点,以避免因期限计算错误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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