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之间存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之前以公证遗嘱为优先的法律规定,确保了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并明确了在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
具体来说,遗嘱人在其生前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认为之前的遗嘱不当、有错误,或者改变了主意,他/她可以在死亡之前撤回或变更原来的遗嘱。被撤回的遗嘱将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如果遗嘱的部分内容被修改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此外,遗嘱人还可以选择立一份新的遗嘱,这将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
在遗嘱的形式上,《民法典》承认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打印遗嘱六种形式的合法性。只要这些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它们都被视为有效遗嘱。然而,在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无论遗嘱是何种形式,都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因此,在处理遗产分割等问题时,应首先确认哪份遗嘱是最后订立的,并依据该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各份遗嘱的订立时间无法确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