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指具有形式合法性、内容经济性、主体平等性及目的营利性的书面协议(含电子合同),其核心在于规范经济交易行为并体现财产性利益转移。以下从法律界定、特征分析及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展开说明: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满足以下要件:
形式合法性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合同),口头协议通常不构成本罪要件。但若存在书面补充协议或可证明交易实质的书面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仍可能被纳入认定范围。
示例:甲以口头协议向乙购买货物,后伪造书面合同骗取货款,若乙能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实质,甲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内容经济性
合同标的须具有财产性利益属性,包括货物买卖、服务提供、技术转让等经济交易类型。单纯身份关系协议(如婚姻协议)或无偿赠与合同不属于此列。
示例:甲伪造身份与乙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骗取中介费,因合同标的涉及财产性利益,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若甲以虚假身份与乙签订“婚姻协议”,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平等性
缔约双方需为平等民事主体,排除行政合同等特殊法律关系。企业间采购协议、自然人间的租赁合同均符合主体要求。
示例:甲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与乙签订“行政采购合同”,骗取货物,因主体不平等(涉及行政权力),可能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目的营利性
合同订立应基于生产经营或商业盈利动机,非经济目的的协议(如慈善捐赠)不适用本罪规定。
示例:甲以虚假项目与乙签订“捐赠协议”,骗取善款,因合同目的非营利性,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殊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认定存在扩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无名合同的处理规则
未明确列入《民法典》典型合同范畴的新型交易协议(如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只要具备经济交易实质,仍可认定。
示例:甲与乙签订“游戏账号交易合同”,后伪造账号信息骗取货款,因合同标的涉及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
若合同存在形式瑕疵(如未签字盖章),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仍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示例: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但未签字,乙已支付货款,甲收款后逃匿,因合同已实际履行,甲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法律后果
若行为人利用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将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
合同审查要点
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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