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准伤情鉴定结果怎么处理-刘桂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医疗纠纷

若不认可伤情鉴定结果,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申请重新鉴定

    • 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向原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或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 操作要点:需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15日内向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人资质存疑等)。办案机关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将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注意事项:重新鉴定申请需附原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及异议理由说明,且需通过办案机关启动程序,个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可能不被采信。
  2. 申请补充鉴定

    • 适用场景:若原鉴定意见存在遗漏(如未对关键伤情进行评估)或需进一步明确(如伤情与后续治疗的关系),可申请补充鉴定。
    • 操作要点: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补充的内容及理由。鉴定机构认为必要的,将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3. 质疑鉴定程序合法性

    • 核心要点:若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封存检材、鉴定人未回避等),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排除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 证据收集:需提供鉴定机构违反程序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档案记录等),办案机关将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
  4.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若对伤情鉴定有异议,可在庭审中提出质证意见,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或要求法庭委托重新鉴定。
    • 民事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中,可将伤情鉴定作为证据提交,若对方质疑,可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出具对比意见等方式反驳。

风险提示:

  • 重新鉴定需符合法定条件,滥用申请权可能导致程序拖延,甚至被法院驳回。
  • 鉴定意见属于专业证据,非专业人士难以直接推翻,需结合医学资料、鉴定标准等综合论证。
  • 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制定针对性策略,避免错过申请期限或证据灭失。

行动建议:

  1. 立即收集原鉴定意见书、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
  2. 书面整理异议理由(如鉴定标准适用错误、伤情与鉴定结论不符等);
  3. 向办案机关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或联系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