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基于贷款委托合同收取服务费构成不当得利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结论:中介公司基于贷款委托合同收取服务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服务费收取有合法依据且符合合同约定,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反之,若缺乏合法依据或违反合同约定,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1. 缺乏合法依据: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若中介公司收取服务费缺乏合法依据,如未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费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收取服务费的证据,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举例说明:假设中介公司仅口头承诺为借款人办理贷款,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贷款成功后却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服务费。由于缺乏书面合同作为合法依据,中介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2. 违反合同约定:

    • 法律依据:若中介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委托合同,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等,而中介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如超额收取服务费、未按约定方式收取等,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举例说明:合同中约定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1%,但中介公司却收取了2%的服务费。此时,中介公司超额收取的部分即构成不当得利。

二、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1. 有合法依据且符合合同约定:

    • 法律依据:若中介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书面贷款委托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等,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 举例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1%,且中介公司按照该标准收取了服务费。此时,中介公司的行为有合法依据且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2. 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未提出异议:

    • 实际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急需贷款、对中介服务满意等)自愿支付高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且未提出异议。此时,中介公司的行为虽可能涉及道德风险,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 注意点:然而,若借款人后来发现中介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因此提出异议或要求返还多余部分的服务费,则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三、法律建议

  1. 签订书面合同:借款人在与中介公司合作时,应签订书面贷款委托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等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2. 保留相关证据:借款人应保留与中介公司沟通、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及时咨询律师:若借款人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和维权途径。

总结:中介公司基于贷款委托合同收取服务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借款人在与中介公司合作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