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徐萍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方的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规则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

  1. 格式条款的定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一些标准化合同中,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2. 提供方的义务:

    • 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是为了确保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并考虑这些条款的影响。
    • 说明义务:同样依据该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需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有助于对方理解条款的具体含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公平内容,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对某些特定风险的赔偿责任,那么这些条款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
    • 其他无效情形:除了上述免责条款外,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些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通常理解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意味着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考虑一般人的理解和预期,而不是仅从提供方的角度出发。
    • 不利解释规则: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防止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 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通常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举例说明: 假设你与一家电信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其中包含了一些格式条款。如果电信公司在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对网络故障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那么这些条款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们免除了电信公司的责任并加重了你的风险。此外,如果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且电信公司作为提供方无法证明其解释更合理,那么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利于电信公司的解释。

建议: 在签订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建议你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的内容。如果对某些条款存在疑问或不确定其含义,可以要求提供方进行解释或说明。同时,你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