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控告主体有哪些-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控告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主体身份要求

  1. 非国家工作人员: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这与贪污罪形成鲜明对比,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例如,私营企业的员工、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如果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 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则涵盖各种形式的企业组织,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 “其他单位”则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主体与单位的隶属关系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与所在单位存在正式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通常基于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等法律文件确立。
  • 临时雇佣人员、实习生等虽可能在单位工作,但若未与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一般不视为本罪主体。不过,若其实际承担管理职责且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的职务特性

  • 行为人需具备直接管理、主管、经手或经营单位财物的职务权限。例如财务负责人、仓库管理员、销售经理等岗位人员,因其职务涉及财物处置,更易成为本罪主体。
  • 普通员工若通过欺骗、伪造等手段获取财物处分权并实施侵占,同样可构成本罪。这表明职务便利既包括法定职权,也包含实际形成的控制条件。

四、实际案例说明

  • 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资金转至私人账户,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 私营工厂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虚报价格,将多余货款据为己有,即涉嫌职务侵占罪。
  • 学校后勤管理人员:利用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将回扣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时,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排除情形

  •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 不具备职务便利的人员:在单位中仅从事纯劳务性工作,不具备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的人员,一般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总结与建议:

职务侵占罪的控告主体具有特定性,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控告时,需确保控告对象符合上述主体身份要求,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事实。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