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入住物业费收取的法律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未入住≠免交物业费,但可协商减免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需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缴纳不以实际入住为前提,而是以物业交付时间为节点。即使未入住,只要房屋已交付(如完成收房手续),业主仍需承担物业费。但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或地方政策允许业主与物业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如空置房减免30%-50%),具体需以合同约定或地方规定为准。
特殊情形下的减免依据
未入住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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