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判断物证时,我们主要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为案件的准确认定提供有力支持。以下是一些详细的审查判断方法:
一、审查物证收集的全面性
现场勘查的全面性:
- 确保现场勘查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进行,覆盖所有可疑之处。
- 特别注意那些可能遗留物证的隐蔽部位,如墙缝、角落、通道等。
- 对于人身现场,如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指甲、口腔、衣裤鞋袜等部位,也要进行仔细勘查。
物证提取的全面性:
- 勘查到的所有物证和疑似遗留物都应当提取,避免遗漏。
- 对于分布范围较大或形态多样的物证,如血迹,应从不同方位多点提取。
二、审查物证记录的客观性
记录的及时性:
- 物证应在发现之时即记录在案,确保记录时间与发现时间无间隔。
- 若存在记录延迟,需查明原因,排除干扰因素。
记录的完整性:
- 详细记录物证的种类、来源、位置、载体、形态、范围、数量及在现场的相互关系。
- 以全貌照和细目照形式反映物证的实际存在状况。
记录的忠实性:
- 记录必须忠于原貌,如实、精确地反映物证的实际存在状况。
- 避免加入主观色彩,即使物证已遭破坏或伪装,也不得规避或更改。
三、审查物证提取流转的规范性
提取原则:
- 提取物证以不破坏附着物为原则,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提取。
- 如实物提取、局部提取、转移提取、刮擦提取等。
提取的全面性:
保管的妥善性:
- 物证提取后应妥善保管,记录各个环节的时间、种类、数量和状况、经手人等信息。
- 确保物证在保管、移送直至实验室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不受污染或损坏。
四、审查物证检验鉴定的科学性
形式要件的审查:
- 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 检查鉴定人有无回避情形,鉴定文书上有无签章。
- 确认检验鉴定时间和意见出具日期有无冲突,检材和样本的来源是否清楚。
检验鉴定内容的审查:
- 检查委托事项是否明确,检验鉴定内容有无遗漏。
- 确认提取在案的物证是否都得到检验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 分析论证的依据是否充分,论证过程是否合理或至少符合常理可被一般人理解。
结论性意见的审查:
- 审查结论性意见是否根据分析论证得出,两者是否一致。
- 确认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公布的法医学相关标准。
五、审查物证来源的清晰性
- 确保物证的来源清晰可查,有详细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记录。
- 检查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发现、提取的位置和现场照片、录像反映的位置是否一致。
六、审查物证调取程序的规范性
- 确认调取物证时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法律文书,如《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通知书》是否混用。
- 检查多次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活动时是否分别制作了扣押清单。
- 确认《扣押财物清单》中物品编码是否连续,不同物品是否使用了不同的编码。
- 检查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性状特征与提取、扣押清单中的记载或实物特征是否一致。
- 确认物证照片拍摄是否规范,能否真正反映物品特征。
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审查判断,我们可以确保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为案件的准确认定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