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债权人未完成债权审查的,在后期债权人会议上一般需要申请临时表决权,但具体是否需要申请需分情况讨论:
若新增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完成债权审查,但希望参与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然而,债权审查是确认债权性质、数额等关键信息的过程,未完成审查的债权通常处于“待确认”状态。
若新增债权人希望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特定事项(如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等)行使表决权,需在会议召开前向管理人或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债权尚未审查完毕但需参与表决的合理理由(如债权争议不影响表决事项的判断、债权金额明确等)。管理人或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赋予其临时表决权。
若未申请临时表决权,新增债权人可能仅能列席会议,无法对决议事项投票,但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若新增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完成审查,需补足表决程序
若新增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才完成债权审查,且会议已形成决议,其表决权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受限。此时,新增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决议作出后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若决议内容违法或损害其利益),或通过与管理人协商、参与后续债权人会议等方式补救。
若新增债权人希望补足表决程序(如对已通过的决议重新投票),需向管理人或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债权审查完成情况及补足表决的必要性。法院或管理人将根据破产程序进展、决议效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补足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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