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和监理可以由一家来做吗-康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公司事务

设计和监理工作原则上不可以由同一家单位承担,但特定条件下存在例外可能。以下从法律规范、行业惯例及风险防控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范层面:存在明确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一种(若其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与监理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

  1. 利益冲突风险:若设计单位同时承担监理职责,可能因追求设计方案的便捷性而忽视施工可行性,导致工程质量隐患;
  2. 监管失效风险:监理的核心职能是监督设计、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若由设计单位自监自管,将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违背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例外情形: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若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管理经验,可自行管理而不强制委托监理。但此情形下,设计单位仍不得同时承担监理职责,除非建设单位明确放弃监理并自行承担管理责任。

二、行业惯例层面:存在”设计+监理”的变通模式

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近似模式,但均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

  1. 联合体模式: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项目,但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且监理单位必须保持独立性。例如:某EPC项目中,设计院与监理公司组成联合体,设计院负责设计及部分施工管理,监理公司独立行使监督权。
  2. 全过程咨询模式:根据《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可同时提供设计、监理等多元化服务,但需满足:
    •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行业甲级资质;
    • 监理业务通过分包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
    • 建立严格的内部防火墙制度,确保设计团队与监理团队相互独立。

三、风险防控建议

若建设单位试图突破常规模式,需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

  1. 合同效力风险:直接约定由设计单位承担监理职责的合同条款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2. 质量责任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可能因”监守自盗”被追究更严格的连带责任;
  3. 行政处罚风险:住建部门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违规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操作建议:若确需实现”设计+监理”的资源整合,建议采取以下合规路径:

  1. 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独立合同;
  2.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权;
  3.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设计变更与监理意见的动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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