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擅自发行股票罪赃款处理的法律依据-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刑事辩护

擅自发行股票罪赃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该条款是赃款处理的基础性规定,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擅自发行股票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发行股票获取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有),或上缴国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条是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直接规定,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其中,“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即赃款数额,是罚金刑的计算依据,同时赃款本身需依法追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
    例如《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未直接针对擅自发行股票罪,但明确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赃款追缴、退赔的原则,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集资行为在赃款处理上具有共性,可参照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该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转让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或者转让,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虽侧重行政处罚,但“退还所募资金”的要求与刑事追缴赃款形成衔接,体现对违法所得的全面追责。

实务要点:

  • 赃款处理需结合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优先返还被害人损失;
  • 若赃款已用于挥霍或无法追回,行为人可能需承担退赔责任;
  • 罚金刑与赃款追缴并行,但罚金数额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为限,避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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