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的。具体来说,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
宣誓主体: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誓词:
- 宣誓誓词通常包括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等内容。
宣誓仪式:
-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肃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增强宪法意识:
- 通过宪法宣誓,可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认同感和敬畏感,增强宪法意识。
树立宪法权威:
- 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接受人民监督:
- 宣誓誓词中明确提到接受人民监督,这有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他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后续发展
-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决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内容。
- 2023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其中也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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