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未予备案怎么行政处罚-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充电桩未予备案怎么行政处罚”的问题,这通常涉及到充电桩作为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检定或备案的情况。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流程

  1. 检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充电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或备案。

  2. 责令改正:执法机构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充电桩,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或备案。

  3. 调查取证:执法机构会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充电桩使用记录等,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机构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等。

  6. 执行与复议: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或执行其他处罚决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际案例参考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1. 怀市监处罚〔2024〕1089号:

    • 当事人:怀远县易电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个体工商户)
    • 违法行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
    • 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2. 桂北铁市监处罚〔2025〕121号:

    • 当事人:金秀尚晟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动汽车充电桩)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涉案计量器具,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四、建议与总结

  1. 及时备案与检定:充电桩作为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或备案,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2. 配合执法检查:在执法机构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执法机构准确判断违法事实。

  3. 依法维权: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充电桩未予备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等。因此,建议充电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及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