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刑事辩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2.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并且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或确因没有能力执行(如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不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这里的“判决、裁定”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包括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 “有能力执行”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例如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未用于履行义务。
      • “拒不执行”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
      • “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处分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2.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意义与指导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际应用中,这一规定有助于促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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