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单纯约会前撞死人,家属通常不会直接找约会对象:从法律关系角度而言,约会对象与撞死人这一事件本身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联系。撞死人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主要涉及的是肇事方与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如,如果是因肇事方违反交通规则,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行为导致撞死人,那么家属主要是向肇事方主张权利,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若肇事方构成交通肇事罪,家属还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而约会对象并没有实施导致撞死的侵权行为,所以家属通常不会直接找约会对象。
- 特殊情况下,家属可能会找约会对象:
- 存在教唆、帮助等行为:如果约会对象存在教唆、帮助肇事方实施撞人行为的情况,那么约会对象就可能与肇事方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共同犯罪。例如,约会对象明知肇事方要酒驾去撞某人,还积极怂恿肇事方去实施,或者为肇事方提供车辆等帮助行为,此时家属就可以将约会对象和肇事方一起作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方面,约会对象也可能因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存在一定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假如约会对象与肇事方约定在危险路段进行约会,且该危险路段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影响,约会对象明知该路段危险却没有提醒肇事方注意,这种情况下约会对象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死者家属可能会认为约会对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要求约会对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这种责任通常是次要的、补充性的,主要责任还是在肇事方。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等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