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与受贿罪区别-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通常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从犯罪主体、行为对象、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主观方面以及法律依据和量刑差异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范围广泛,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常设性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活动而成立的非常设性组织。
    • 示例:某私营企业的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回扣,即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 受贿罪: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示例: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

2. 行为对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要指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会员卡、旅游费用等。
    • 示例:某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接受客户提供的免费豪华旅游,即属于接受了财产性利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受贿罪:

    • 同样以财物为主要行为对象,但司法实践中对“财物”的解释更为宽泛,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机会等。
    • 示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安排的高档娱乐消费、性服务等,也可能被视为受贿。

3.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或者经营公共财物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强调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的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便利。
    • 示例:公司财务人员利用其负责资金管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后收受他人贿赂以帮助掩盖挪用事实。
  • 受贿罪:

    • 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更广,涉及公共管理领域的各种权力。
    • 示例:政府官员利用其对项目审批的权力,要求下属工作人员违规为请托人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4. 主观方面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受贿罪:

    • 同样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但主观恶性还体现在对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和公正性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 示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财物后为其枉法裁判,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故意,更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法律依据及量刑差异

  • 法律依据: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样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面临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罚,且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在特定情况下)。
  • 量刑差异:

    • 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因为其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因此量刑上通常更重。

总结与建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对象、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主观方面以及法律依据和量刑差异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