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别人养殖的二级保护动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具体取决于行为情节和后果。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杀死养殖的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涉及珍贵濒危物种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刑事处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杀死养殖的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涉及数量较多、造成严重后果等),则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需注意: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