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类型-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特殊情形下的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下是对各类可撤销合同的详细解释: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 定义与情形: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性质、对方当事人身份、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这种误解对其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并因此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实例说明:甲误以为购买的字画是名画真迹而高价购入,后经鉴定为赝品,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1. 定义与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
  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3. 实例说明: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不了解,高价出售商品,消费者可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1. 定义与情形: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需有意为之,且受欺诈方因此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
  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 实例说明:甲隐瞒车辆事故历史,乙基于此错误信息购买车辆,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1. 定义与情形:胁迫是指一方以威胁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为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胁迫的本质在于干涉对方的自由意志,使其在恐惧中签约。
  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3. 实例说明:甲威胁公布乙的隐私以迫使其签约,乙有权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特殊情形下的显失公平)

  1. 定义与情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接受极为不利的条件。虽《民法典》未单独列明“乘人之危”,但其本质属于显失公平的极端情形。
  2. 处理原则:此类情形通常按显失公平规则处理,受损害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3. 实例说明:在自然灾害后,商家大幅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并强制受灾群众购买,受灾群众可主张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与期限

  • 行使方式: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应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 期限限制:
    •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对于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 受胁迫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结与建议:当事人在面对可撤销合同时,应及时识别合同中的瑕疵,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你对合同撤销的具体操作或法律后果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