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原则上是不允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具体来说,若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事先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并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报告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申请时,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如实说明去处、目的、理由和外出的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其行踪。如果理由正常合理,如外出务工学习、外出探亲访友、外出求医治病等,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常会同意外出。
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将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了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如果提供了保证人,保证人可能会受到罚款,甚至被要求更换;同时,被取保候审人还可能会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面临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逮捕等更严厉的措施。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事先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这样既能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