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法条民法典原文-周炜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侵权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名誉权的相关法条原文及解读如下:

一、名誉权的基本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解读:

  •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涵盖了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多个方面。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解读:

  • 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如果影响了他人名誉,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 但是,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则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解读:

  •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时,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以及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 如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则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情节与特定人情况相似,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

  •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且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解读:

  • 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按照其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要求赔偿。
  • 如果损失和利益难以确定,且双方协商不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 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全面保护。

总结与建议: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您可以依据上述法条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建议您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注意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侮辱、诽谤的言论、文章、视频等,以便在需要时向法院提供。如果您在名誉权保护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