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两个人撞车了都跑了,是否算逃逸,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双方驾驶人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则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若存在合理原因或已留下联系方式等情形,则可能不构成逃逸。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读: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若双方驾驶人均存在此类行为,则均构成逃逸。
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明知发生事故而逃离:
- 若双方驾驶人在撞车后,均明知发生了碰撞事故,且自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为逃避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而选择逃跑,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 例子:张三和李四在驾驶汽车时发生碰撞,双方均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而直接驾车逃离现场,此情况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
共同逃逸行为:
- 若双方驾驶人不仅自己逃离,还相互协助或鼓励对方逃离,则可能构成共同逃逸行为,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三、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紧急避险或必须事由:
- 若驾驶员在撞车后,因突发的紧急情况(如躲避其他更危险的威胁)而不得不离开现场,并在事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则可能不被认定为逃逸。
- 例子:张三在驾驶时与李四的车辆发生碰撞,但此时张三发现前方有更危险的障碍物,为避免更大事故而选择暂时离开现场,并在事后及时报警,此情况可能不构成逃逸。
主观不知情:
- 若驾驶员确实不知自己发生了撞车事故,如在夜间行驶时轻微碰撞了路边停放的车辆而未察觉,继续正常行驶离开,且在事后得知情况后能积极配合处理,一般也不认定为逃逸。
- 例子:李四在夜间驾驶时,不慎轻微碰撞了路边停放的车辆,但因未察觉而继续行驶,次日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车主并配合处理,此情况不构成逃逸。
现场已留信息:
- 若肇事者在碰撞发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停车处理,但留下了有效的联系方式或信息(如纸条写明身份、联系方式等),表明愿意承担责任,并随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通常也不被认定为逃逸。
- 例子:王五在驾驶时与赵六的车辆发生碰撞,因急需赶往医院而无法立即停车,但在现场留下了写有自己身份和联系方式的纸条,并事后主动联系赵六并配合处理,此情况不构成逃逸。
实施救助:
- 若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而离开现场,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处理,这种行为同样不应被视为肇事逃逸。
四、逃逸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外,逃逸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且若因逃逸导致事故损失扩大或伤者伤情加重,驾驶人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若构成犯罪,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五、建议与总结
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
- 无论事故大小,驾驶人均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
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 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应确保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或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 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供述事故情况。
总结: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驾驶人离开现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建议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按照上述建议处理。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