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中如何引用本院认为进行抗辩-黄宏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行政纠纷

在上诉状中引用“本院认为”进行抗辩时,核心在于精准反驳原审判决的逻辑漏洞或事实认定错误,需结合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展开论证。具体操作分以下两种情形:

1. 反驳原审“本院认为”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若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如证据采信错误、事实推导不合逻辑),需在上诉状中:

  • 直接引用原文:明确标注原审“本院认为”中错误的具体段落(如“原审判决书第X页载明‘…’,但该认定与证据X矛盾”);
  • 结合证据反驳:列举相反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证等),说明原审未采信或错误解读证据的原因;
  • 引用法律条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对事实认定错误的纠正标准)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论证原审事实认定缺乏依据。

示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判决书第8页),但根据原告签收的《货物验收单》(证据3)及物流记录(证据4),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合同约定日期前3日,原审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2. 反驳原审“本院认为”中的法律适用错误

若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错误适用法律(如混淆法律关系、错误解释条款),需在上诉状中:

  • 拆解原审逻辑:指出原审将A法律关系误认为B法律关系(如将“委托合同”误判为“买卖合同”),或错误解释某法律条款(如将《民法典》第X条中的“应当”理解为“可以”);
  • 引用权威依据:结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学理通说,论证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 提出正确适用方案:明确二审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及理由(如“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非原审引用的第585条”)。

示例: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无权主张损失赔偿’(判决书第12页),但根据《民法典》第5八十四条(原《合同法》第113条),违约方仍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原审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关键注意事项

  • 避免情绪化表述:上诉状需保持客观理性,禁用“荒谬”“明显偏袒”等主观评价,聚焦事实与法律;
  • 逻辑链条完整:每一处反驳均需形成“原审认定/适用错误→证据/法律依据→二审应如何改判”的完整论证;
  • 引用规范:若引用原审“本院认为”内容,需注明判决书页码;引用法律条文需注明具体条款及修订时间(如“《民法典》第577条(2021年施行)”)。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或起草上诉状,可直接提供案件细节,我将结合实务经验为你梳理抗辩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