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关于医师知情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二十五条。具体来说,该条款明确要求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若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医师还必须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则应获得其近亲属的同意。
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分析:
从患者权利的角度延伸: 该条款实质构建了患者的医疗信息知情权体系,患者有权要求医师提供完整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若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将构成《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建议医疗机构建立标准化告知流程,采用书面告知书配合视频解说等多模态方式履行义务。对特殊治疗应留存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建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保全。若遇患者拒绝签署情形,可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两名医务人员签字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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