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处罚和立案标准-王洪生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刑事辩护

介绍卖淫罪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单独成罪,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介绍卖淫罪”,其处罚和立案标准如下:

一、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1. 基本刑:
    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加重情节(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 介绍未成年人卖淫;
    • 多次介绍他人卖淫;
    • 介绍明知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 介绍卖淫人员三人以上;
    • 造成被介绍卖淫的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介绍卖淫人员达二人以上的;
  2. 介绍卖淫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的;
  3. 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4.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5. 造成被介绍卖淫者感染严重性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关键提示

  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
    若介绍卖淫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证据要求:
    公安机关立案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客观上实施了介绍、牵线搭桥等行为(如通过通讯工具联系、安排场所等)。

  3. 辩护要点:
    若行为人仅提供一般性场所信息、未从中获利,或被胁迫参与,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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