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核心条款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以下是具体条款及内容解析: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明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涵盖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贷款。
第六百六十八条(合同形式与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告知义务)
借款人需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借款相关的真实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利息预扣禁止)
禁止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否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还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需支付逾期利息(即使合同未约定,仍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第六百八十条(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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