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方对受害人做的伤情鉴定有异议怎么办-徐东川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侵权纠纷

如果相对方对受害人做的伤情鉴定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 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对方有权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向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时需明确指出原鉴定存在的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结论矛盾等问题,并提供初步证据(如伤情照片、病历记录等)支持异议理由。

  2. 通过办案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审查异议的合理性。若认为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资质不符、鉴定方法错误等情形,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例如,若原鉴定未在伤情稳定后进行,或未采用行业标准方法,可能成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3. 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在诉讼阶段(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相对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交叉询问,揭示原鉴定中的矛盾点(如伤情与成因不符、恢复情况与鉴定结论矛盾),削弱其证明力。

  4.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辅助鉴定
    若办案机关未采纳重新鉴定申请,相对方可自行委托与原鉴定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辅助鉴定。该鉴定虽不直接替代原结论,但可作为质证证据,用于反驳原鉴定的科学性(如通过对比不同机构的鉴定方法、结论差异,证明原鉴定存在偏差)。

注意事项:

  • 重新鉴定申请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 异议理由需具体且可验证,避免笼统质疑(如“结论不公平”);
  • 若伤情涉及刑事责任(如轻伤以上),重新鉴定结果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需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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