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法律依据-段英鹏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行政纠纷

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原则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提供了基础法律逻辑——仅法院生效判决可认定犯罪,行政处罚、不起诉决定等均不构成“犯罪记录”。

  2.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该文件由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其中第二部分第(四)项明确规定: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事由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此文件规范了证明的出具主体(公安派出所)及适用情形,是目前实践中最直接的依据。

  3.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操作流程:

    • 申请主体:个人可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 出具条件:仅当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时,公安机关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例外情形:曾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属于“无犯罪记录”,但可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补充规定
    部分省份(如广东、上海)在上述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实施细则,例如:

    • 明确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3个月);
    • 规定异地申请的流程(如通过“粤省事”等线上平台办理);
    • 细化单位申请的审批程序(需提交单位公函及查询事由说明)。

实务建议:

  • 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 若用于出国,建议提前向目的国使领馆确认证明的具体格式要求(部分国家需公证或附加英文翻译);
  • 如公安机关拒绝出具,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