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于代持股的规定-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公司法虽未直接对代持股作出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了代持股的合法性、协议效力、权益保护、显名条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代持股的合法性

代持股,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情况,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明确了代持股的合法性,并确保了代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二、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保护

  1. 权益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包括请求确认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主张。

  2. 名义股东抗辩无效: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抗辩不予支持。

三、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显名化,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只有满足这一条件,实际出资人才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一程序确保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及责任

  1. 处分效力: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时,若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股权已经登记或交付,受让人可能取得股权的所有权,而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2. 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名义股东还需承担因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而产生的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若名义股东已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人民法院同样应予支持。

五、冒名登记股东的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不得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不予支持。

六、实际操作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相关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同时,双方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降低法律风险。此外,实际出资人应加强对名义股东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指示行事;公司也应加强股权管理,防范因代持股引发的纠纷。

综上所述,代持股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代持股涉及多方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