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通常指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最后期限已到,但具体理解需结合协议内容及法律规定,分以下情况说明:
若执行和解协议未重新约定履行期限
此时“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为准。例如,原判决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若执行和解协议未对此期限进行修改,则2023年12月31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债务人未在此日期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若执行和解协议重新约定了履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但若协议约定新的履行期限(如延长还款时间至2024年6月30日),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新约定的期限为准。债务人未在新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若执行和解协议未明确履行期限
实践中可能因协议条款模糊导致争议。此时需结合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例如,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还款,首期于2024年1月1日支付”,可推定后续款项的履行期限具有连续性,若债务人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债权人可主张“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申请恢复执行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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