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结束后退押金后通知不处理了发还物品怎么办-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结束后,若已退还押金但未通知发还物品,您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主动联系办案机关
    首先,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初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明确询问物品扣押状态及发还流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若案件已终结(如撤案、不起诉或判决生效),办案机关有义务及时发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2. 书面申请发还物品
    若口头沟通无果,可提交书面《发还物品申请书》,详细列明被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如型号、编号)及扣押时间,并附上取保候审决定书、押金退还凭证等证明材料。书面申请能留存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3. 核查物品是否涉案
    若办案机关以“物品涉案”为由暂不发还,您可要求其出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明确物品与案件的关联性。若物品确与案件无关(如个人生活用品、合法财产),您有权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要求立即解除扣押并退还。

  4. 投诉或申请复议
    若办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发还,您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院投诉,要求监督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您也有权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需在30日内答复。

  5. 提起行政诉讼(极端情况)
    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且办案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如超期扣押、损坏物品),您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但需注意,此路径需充分证据支持,且诉讼周期较长,建议作为最后手段。

温馨提示:处理过程中务必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如通话录音、书面回执),并核对物品清单与实际扣押物品是否一致。若物品价值较高或涉及隐私(如电脑、手机),可要求办案机关在发还时出具《物品完好证明》,避免后续纠纷。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