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议14岁为性同意年龄(在特定情形下有所提高)的提议者”,实际上这一提议并非由某一个具体的个人提出,而是体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的相关规定中,这一规定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并经过了立法机关的审议和讨论。
具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针对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女性的性侵问题,提出了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的立法建议。草案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论对方是否同意。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形下提高了“性同意年龄”,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权益。
这一立法建议的提出,是基于对未成年女性心智发育情况、社会阅历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综合考虑。14至16岁的女性虽然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对于相熟的人的侵犯,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能力仍然明显不足。因此,通过法律手段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是必要且合理的。
总的来说,这一提议并非由某一个具体个人提出,而是立法机关在综合考虑社会现实需求、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以及法律震慑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后,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