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异议期间,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需分情况讨论: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相关精神,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执行程序的进行。这意味着,若原执行程序已涉及财产处置(如拍卖、变卖),异议审查期间通常不会直接中止保全措施。但若异议直接针对保全标的的权属或执行行为合法性,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处置。
异议成立时的处理
若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如认定保全标的属案外人所有),原保全措施可能被撤销或变更。此时,异议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在异议裁定送达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并可在诉讼中申请新的财产保全,以防止标的被转移。
异议不成立时的救济
若异议被驳回,申请人可继续推进原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原保全错误,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提起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但此过程中原保全措施一般不因异议被驳回而自动解除。
特殊情形下的保全申请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