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郑玉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刑事辩护

在诈骗罪案件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确实多样且具体,这既包括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情形,也涵盖了司法实践中法官会酌情考虑的酌定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梳理和分析:

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 自首

    •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实例:若诈骗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诈骗过程及赃款去向,这便构成了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2. 立功

    • 规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实例:诈骗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揭发了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这便构成了立功情节。
  3. 未成年人犯罪

    • 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实例:若诈骗罪嫌疑人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年龄因素,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4. 精神病人犯罪

    • 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实例:若诈骗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5.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

    • 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实例:若诈骗罪嫌疑人为聋哑人或盲人,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生理缺陷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6. 犯罪形态

    •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根据犯罪的不同形态,法院也会给予不同的量刑考虑。如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若未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若造成损害则减轻处罚。
  7.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 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以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法院在量刑时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虑。

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 坦白

    • 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实例:诈骗罪嫌疑人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虽未构成自首,但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坦白情节。
  2. 退赃、退赔

    • 考虑因素: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及数额等,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实例:诈骗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退赃退赔行为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程度。
  3. 取得被害人谅解

    • 考虑因素: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原因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实例:诈骗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4. 初犯、偶犯

    • 考虑因素:对于初次犯罪或偶然犯罪的行为人,如果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5. 认罪悔罪态度好

    • 考虑因素: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表明其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总结与建议:

在诈骗罪案件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多种多样。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适用这些情形。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来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展现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都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途径。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诈骗罪,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