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要求组织听证的申请一般不可以口头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听证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然而从行政程序规范性和证据留存的角度,行政机关通常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申请,以便明确申请内容、理由及依据。
口头申请的例外情形
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如文化程度低、残疾等)无法书面申请,可向行政复议机构口头说明情况,由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但此类情形需以复议机构实际受理为准,且申请人需承担证明“无法书面申请”的举证责任。
实务建议
总结: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原则上需书面提出,口头申请仅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被接受。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