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哪些噪音归城管处理-张雪琴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管部门主要处理社会生活噪声和部分建筑施工噪声相关的违法行为,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 社会生活噪声
    城管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如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夜间装修施工等)具有直接执法权。例如,沿街商铺使用音响设备宣传时音量超标,或居民区周边夜市摊贩喧哗扰民,均属于城管管辖范围。

  2. 建筑施工噪声的部分情形
    若建筑施工噪声发生在城市市区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学校周边),且在禁止施工时段(如夜间22点至次日6点)进行产生噪声的作业,城管部门可依据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授权进行查处。但需注意,若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特殊施工项目(如抢修、抢险作业),则可能由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处理。

  3. 公共场所噪声
    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健身活动(如广场舞、露天KTV)产生的噪声,若违反当地关于活动时间、区域的限制规定,城管部门有权要求整改或处罚。

补充说明:

  • 城管部门执法依据包括《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以及地方性法规(如《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若噪声源涉及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如工厂机器轰鸣、道路交通噪声),则通常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公安部门管辖,城管不直接处理。
  • 实践中,部分城市通过“城管+环保”联合执法机制处理复杂噪声问题,具体以地方政府分工文件为准。

建议:若遇到噪声扰民问题,可先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馈,由平台转交对应部门处理;若需进一步明确管辖部门或维权路径,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