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打招呼 收取他人大额财务 能不能即定滥用职权罪又-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刑事辩护

结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打招呼并收取他人大额财物的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确实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但这两个罪名是独立的,需要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罚,并非“即定滥用职权罪又(同时)定(另一个罪名,此处特指受贿罪等,但需明确是独立认定)的简单叠加表述,而是可能数罪并罚**。

分析说明:

  1. 滥用职权罪:

    •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 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故意)、客体要件(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客观要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在本案例中的应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打招呼,如果这一行为违反了其职务规定,且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2. 受贿罪:

    • 定义: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故意)、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在本案例中的应用:国家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为他人打招呼的过程中,如果收取了他人的大额财物,并且这一财物与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3. 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 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满足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两个罪名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或者想象竞合等情形,那么应当对这两个罪名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罚,即数罪并罚。
    • 牵连关系或想象竞合的例外: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和受贿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手段或目的)或者想象竞合(如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那么可能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或者按照特别规定进行处理。但在本案例中,滥用职权为他人打招呼和收取大额财物通常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不太可能构成牵连关系或想象竞合。

行动建议:

  • 对于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面临此类指控,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律师将根据具体案情,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
  • 对于举报人或受害人:如果你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在举报时,应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和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后果: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受贿罪中,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判处死刑)。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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