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笔录的准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完整,重点围绕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情况、监视居住的合法性、执行过程及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展开。 以下是具体准备要点:
笔录开头部分
- 记录基本信息:明确记录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应与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一致)、侦查人员姓名及单位、被监视居住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 告知权利义务:需向被监视居住人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委托辩护人等)及义务(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会见他人需经批准等),并记录其是否理解及表态。
监视居住的合法性依据
- 法律依据:明确记录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如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或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并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4条等具体条款。
- 审批程序:记录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文号、作出决定的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审批流程,确保程序合法。
执行过程记录
- 执行时间与地点:详细记录监视居住的开始时间、执行地点(需与决定书一致),并注明是否对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场所进行必要检查。
- 执行方式:记录是否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措施,以及是否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需记录通知时间、方式及家属反馈)。
- 特殊情况处理:如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住所、会见他人),需记录违规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及处理措施(如训诫、提请批准逮捕等)。
被监视居住人陈述
- 权利行使情况:记录被监视居住人是否提出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委托辩护人等请求,以及相关机关的回复情况。
- 生活与健康状况:询问并记录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医疗、休息等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被虐待、体罚等违法行为。
- 对监视居住的意见:记录被监视居住人对执行措施的异议或建议,作为后续审查合法性的参考。
笔录结尾部分
- 核对与签字:笔录制作完成后,需交被监视居住人核对(如被监视居住人不识字,应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捺印,并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 侦查人员签字:参与制作的侦查人员需逐页签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注意事项:
- 笔录内容需客观、中立,避免主观评价或推测。
- 若被监视居住人拒绝签字,需记录其拒绝理由,并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字确认。
- 笔录应与其他证据(如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家属通知记录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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