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动产权利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冯营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房产纠纷

在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解释:这意味着,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如果不进行登记,该权利在面对善意第三人时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 地役权: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解释: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登记是地役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必要条件。
  3. 部分特殊类型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不动产,但常与不动产权利相关联,且涉及登记对抗主义):

    • 特殊说明:虽然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通常被视为动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的不动产属性(如作为抵押物时)或其权利变动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相似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过,在严格的不动产权利范畴内,这一点更多是作为类比或扩展理解。

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进一步解释:

  •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的合意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制度既保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又通过登记制度保护了交易安全。
  • 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在登记生效主义下,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而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合意时即生效,但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建议:

  • 对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变动的交易,建议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权利的有效性和对抗性。
  • 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应仔细审查相关权利证书和登记情况,以避免因未登记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如有任何关于不动产权利或登记对抗主义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