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给出具体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条款-姜德福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医疗纠纷

以下是《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内容,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了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以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举办、社会参与,科学规划、持续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也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救护车,并配备符合院前医疗急救要求的急救设备和相应数量的急救人员。救护车应安装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并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

第十条: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除“120”指挥调度中心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或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发,并尽快到达急救现场进行救治。医师应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转运患者,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

第十二条:接诊医疗机构应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诊准备。接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推诿患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如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违法行为、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动态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等。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条款仅为《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如需了解更多详细条款,建议查阅完整的条例文本或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