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涉黑吗-戚兴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涉黑犯罪,但是否构成涉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的基本定义与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单纯的开设赌场行为,即未伴随其他恶劣情节的,将按照赌博罪进行定罪量刑。

二、涉黑(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的定义与特征

  1.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更复杂的组织结构、更严重的犯罪手段和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其特征包括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恶势力: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的特征包括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行为特征(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危害性特征(对社会造成显著负面影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三、开设赌场与涉黑的关联

  1. 单纯开设赌场:若仅是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服务,未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未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则一般不认定为涉黑。例如,个人在家中设置少量麻将桌供附近居民娱乐,并从中抽取小额费用,这种行为一般不被视为涉黑。

  2. 符合涉黑特征:当开设赌场行为满足涉黑的组织、行为和危害性特征时,如纠集多人形成固定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则可被认定为涉黑犯罪。例如,一伙人长期在某地区开设赌场,内部有明确分工,如望风、维持秩序等,并采用暴力手段对付竞争对手或参赌人员,导致当地赌博之风盛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社会治安明显恶化,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涉黑犯罪。

四、实际应用指导

在判断开设赌场行为是否构成涉黑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包括其开设赌场的动机、目的和态度。
  • 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参与人数以及是否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造成的社会影响,包括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对公众安全感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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